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是独立于政府公务员架构外的法定组织,负责监管香港的证券期货市场的运作。
如欲获得更多详情,请按此参阅认识证监会-角色及工作或浏览本节的其他部分 。
1、法定规管目标
2、监管对象及监管方式
3、服务承诺
1、法定规管目标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是根据《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证监会条例》)成立的独立法定组织。《证监会条例》及另外九条涉及证券期货的条例已合并成为《证券及期货条例》。该条例自2003年4月1日起生效。
本会负责执行监管香港证券期货市场的法例,同时亦有责任促进及协助这些市场的发展。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我们的法定规管目标是:
1.维持和促进证券期货业的公平性、效率、竞争力、透明度及秩序。
2.提高公众对证券期货业的运作及功能的了解。
3.向投资于或持有金融产品的公众提供保障。
4.尽量减少在证券期货业内的犯罪行为及失当行为。
5.减低在证券期货业内的系统风险。
6.采取与证券期货业有关的适当步骤,以协助财政司司长维持香港在金融方面的稳定性。
在实践我们的使命时,我们旨在确保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能够继续取得成功并向前迈进。
证监会在架构上划分成多个营运部门,分别为企业融资部、政策、中国事务及投资产品部、法规执行部、市场监察部、发牌科及中介团体监察科,而法律服务部及机构事务部则负责提供支援服务。
2、监管对象及监管方式
从事以下受规管活动的持牌法团及个人:
1.证券交易。
2.期货合约交易。
3.杠杆式外汇交易。
4.就证券提供意见。
5.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
6.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
7.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
8.提供证券保证金融资。
9.提供资产管理。
10.提供信贷评级服务。
监管方式
1.制定发牌准则,确保所有从业员都是获准发牌的适当人选。
2.审批牌照及备存持牌人公众纪录册。
3.发表守则及指引,使业界知悉证监会所要求的操守水平。
4.监察持牌人的财政稳健性及遵守所有相关法例、守则、指引、规则及规例的情况。
5.处理针对持牌人的失当行为而提出的投诉。
6.就失当行为进行调查及采取行动。
详情可参阅以下两份文件:《中介人规管架构》概述证监会的角色、监管方针和基本理念;《对中介人的监管方针》详细介绍监管工作的每个环节。
1.为认可及监管投资产品制定准则。
2.认可向公众发售的投资产品及其推销活动(包括广告及推广资料)。
3.审批《上市规则》的修订。
4.在双重存档制度下监察上市公司所发出的公布及审批上市申请的材料。
5.执行《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
6.对要求就《公司条例》下有关招股章程的规定批给豁免的申请作出考虑。
7.就上市公司涉嫌进行损害股东利益或有欺诈成分的交易或向公众提供虚假或具误导性监察香港交易所作为上市事宜的前线监管机构的表现。
8.审批新市场的成立及新产品的推出,以及审批香港交易所的规则与规例的修订。
9.监察香港交易所本身在遵守《上市规则》方面的表现。
10.监察在香港交易所市场进行的股份、期权及期货交易。
11.监督香港交易所的系统及科技运作。
12.资料的行为进行查讯。
13.认可证券登记公司总会作为行业组织,其成员必须为认可股份登记机构。
14.规定认可股份登记机构必须遵守《股份登记机构操守准则》的规定。
15.认可投资者赔偿有限公司作为独立的赔偿公司。
16.核准投资者赔偿有限公司的规则及有关规则的任何修订。
17.规定投资者赔偿有限公司必须拟备并定期向证监会呈交财务报表、核数师报告及其他文件监察不寻常的市场活动,并就有关的股份发出暂停交易指示,以维持信息灵通及秩序井然的市场。
18.调查市场失当行为及其他违法事项并采取相应行动。
3.服务承诺
投资者谘询 |
初步回应电话谘询 |
4 个工作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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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回应书面谘询 |
2 周 |
公众投诉 |
初步回应口头及书面投诉 |
2 周 |
一般查询 |
初步回应透过enquiry@sfc.hk提出的查询 |
4 个工作天 |
发牌申请 |
处理代表 的牌照申请 (临时牌照 ) |
7个工作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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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代表 的牌照申请 (一般牌照 ) |
8 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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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代表 的牌照申请 (负责人员牌照 ) |
10 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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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法团 的牌照申请 |
15 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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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隶属关系的转移 |
7个工作天 |
修改/宽免及后偿贷款申请 |
在收到申请后确认收妥有关申请 |
2个工作天 |
投资产品的认可 |
接获认可申请后着手处理有关申请 |
2个工作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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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着手处理单位信托、互惠基金、与投资有关的人寿保险计划及强制性公积金汇集投资基金的申请后,给予申请人初步回覆 |
7 或 14 个 工作天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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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着手处理其他计划的认可申请后,向申请人作出初步回应 |
14个工作天 |
注:
由2011年5月1日起,就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而言,我们致力于14个工作天内着手处理以下类别的计划:
1.新伞子基金。
2.新基金管理公司的计划。
3.《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第8章所指的专门性计划。
4.运用经扩大投资权力的UCITS计划。
5.对监管政策有影响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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